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对《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》作出修改,明确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,增加企业环境违法成本,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。
2012年3月正式实施的《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》,曾为合肥史上“最严”水环境保护条例,其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力度之大,让不少违规企业望而生畏。
而此次修改后,新条例大幅提升了违法罚款额度。其中明确规定,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,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。违反规定的,由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10万~100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在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方面,新条例在过去禁止私设暗管排放,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,将废水通过槽车、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等基础上,将“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排放”、“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”、“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”的行为纳入禁止范围。
此外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排水设施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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